?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和受益者,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生产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必须以“四不放过”为原则,全面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把责任压实到最小工作单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压降一般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 三、主要内容 《措施》共分为五部分内容 (一)隐患排查整改和警示教育。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后,属地住建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简要信息,同时责令事故项目暂停施工,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要求事故企业配合属地住建部门召开本地区警示教育分析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属地住建部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经确认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暂扣申请。同时,对安全在暂扣期限进行明确。 (三)暂扣、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对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认定有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限制执业。 (四)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要求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管人员,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活动,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调整发生事故项目的安管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 (五)严格资质申请及评优评先管理。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等业务前一年存在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申请事项不予批准。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及单位,自发生事故起1年内不得参评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四、保障措施 制定印发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涉及企业及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的通知》(青建工〔2024〕276号),明确了关于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证件及责令停止注册人员执业的工作程序,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推动《措施》落实到位,助力我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程在上新台阶。 |
(转发自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