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24〕292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挂证”行为。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地区注册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投诉举报事项;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8月至10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分析阶段(2025年2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工作成果,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性文件。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合理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制度,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总结本行政区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填写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形成工作报告,于2025年2月17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青海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971-6145762(建筑业监管处)0971-6146535(人事处)
青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971-8258155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26日
(转发自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