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24〕392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就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厅联合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对西宁市6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4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抽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本次专项检查共抽查11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2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内容涉及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情况、市场行为、质量控制行为等方面。通过检查发现大部分企业制度建设比较完善,能够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自身行为,严守质量红线。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执法建议书1份,整改通知书10份,约谈企业2家,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双随机检查和本次专项检查发现我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资质人员方面
个别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不满足资质要求;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满足要求;中级职称人员信息未及时上传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等问题。
2.仪器设备及场所方面
个别企业存在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仪器设备缺少校准证书,试验仪器设备未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和设备保养记录;仪器停用没有贴停用标识,个别仪器设备在用没有贴绿色标识;外检设备未建立出入库登记;个别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规范标准要求等问题。
3.检测行为方面
一是资料管理不严格。留样登记、温湿度记录、运行保养记录不连续且运行记录有逻辑性错误。二是人员培训管理不全面。监督计划与培训计划中未对新进员工、预更新标准进行有效监督与培训,监督计划应进一步细化;部分新标准(如《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23)缺少实操考核及人员培训内容;钢结构及主体结构检测人员能力需进行系统性培训提升。三是内控管理措施不到位。缺少相关操作文件及受控标准,试件试块样品样品标识卡不规范;个别检测机构未按要求完善检测信息化管理,未按要求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地基主体结构等重要外检过程未进行影像资料的留存。
4.检测结果及报告方面
部分企业存在未按要求检测地下防水卷材可溶物含量,没有配备检测可溶物含量的相关仪器设备;未按要求填写钢筋原材料检测报告炉批号;填充墙拉结筋拉拔试验抽检数量不足;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不规范,加荷速度过快;混凝土同条件试块龄期填写错误,日平均温度为零下时龄期应不计入等问题。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方面
1.质量保证体系方面
一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不够完善,未设置组织机构,未编制制度文件;二是部分企业无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职称不满足资质要求,个别企业存在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三是部分企业中级职称人员数量、试验人员数量不达标,试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
2.试验室质量控制方面
一是部分企业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不达标。存在检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不达标,试验记录不规范;二是部分企业质量管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养护室温湿度控制不达标,试块堆放混乱、标识不清或无标识、编号不规范,配合比未根据原材料实际情况调整验证;三是试验资料管理不规范,试验记录不规范,未对生产出场的混凝土进行坍落度检测,未留置试块;四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的未建立检测台账,无送样记录。
3.原材料质量控制方面
一是部分企业对原材料进场把关不严,原材料试验频次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未按规范要求对原材料进行留样,不能提供原材料检测原始记录;三是原材料储存管理不规范,无材料标识牌或者标识内容不全,料仓分界不清。四是预拌混凝土试验配合比执行情况不满足要求。
4.预拌混凝土企业数字化质量管理平台应用方面
大部分企业都能熟练运用预拌混凝土企业数字化质量管理平台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控,人员操作熟练,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情况较好,能够为施工企业提供系统打印的出厂合格证。
三、典型案例通报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青海广瑞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存在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记录与留存制度不完善;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到2024年7月31日,未见续订新合同;质量负责人为助理工程师,不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等问题,已对该公司进行约谈。
2.青海涵宇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试验;地下防水卷材未按要求检测可溶物含量,同时没有配备检测可溶物含量的相关仪器设备;钢筋弯曲机校准期满后未进行校准;外检设备未提供出入库登记表;留样登记、温湿度记录、运行保养记录不连续且运行记录有逻辑性错误等问题,已对该公司进行约谈。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1.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试验室环境条件、主要仪器设备老旧(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机、水泥振实台等)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人员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不充实,参与人员不够;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社保未缴纳;中级职称人员、试验员数量均不满足要求等问题,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将由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核查。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狠抓整改落实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举一反三,以点带面,督促辖区内各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并采取“回头看”的方式紧抓问题整改。
(二)强化过程监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定期与“四不两直”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辖区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对资质不全、质量把控不严、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守质量底线,切实规范相关企业的市场行为。
(三)压实主体责任
各检测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不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完善制度,严守质量底线,切实规范自身行为。要建立健全质量及档案管理体系,从样品流转、仪器设备、原始记录和检验行为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检测工作流程,尤其加强对不合格检测项目的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要进一步加强检测过程控制,完善检测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检测过程视频影像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的保存好影像资料,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过程可追溯。
各混凝土预拌生产企业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对照检查问题,抓紧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备足额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规范台账资料,保证试验室、试验设备满足生产试验要求。严把原材料质量关,执行验证配合比要求,规范试验操作,提高混凝土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对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制定不合格原材料评价处置措施及制度,防止误用不合格原材料,加强原材料质量的追溯性管理,做好出厂成品与原材料之间的对应管理,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样品的留样和存封,以便原材料不合格时进行质量追溯。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6日
(转发自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